一、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
当事人诉讼风险的大小,除了案件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当事人诉请是否恰当外,与代理律师的个人业务能力、诉讼技巧、敬业程度、道德素养等有很大关系。在聘请律师时,即便是朋友介绍,当事人也很难对律师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即便属于业务能力超强的“大腕”律师,如果对所托事项不尽心,结果也可能不理想。“天下熙熙,具为名来;天下攘攘,具为利往”。只有将律师利益与当事人利益捆绑在一起,律师才可能尽心尽力办理好当事人的委托事项。
二、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三、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及时得到保护。
有些当事人可能因无力承担律师代理费而打不起官司,风险代理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使当事人合法利益得到及时维护。
四、降低了当事人的思想负担。
如果不是风险代理,当事人虽然全权委托律师,但仍然无法放心案件,仍担心律师不尽心,必然经常过问案件,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生活、工作和业务。实行了风险代理,律师肯定是“不待扬鞭自奋蹄”,委托人可将心思放在其他方面,不至于一个案件就将当事人的整个生活秩序打乱。
五、实现当事人和律师经济上的双赢,各取所需。
实现预期结果后,表面看来,当事人付出的律师代理费较通常委托多的多,但如实行通常委托,可能利益根本不能实现,或者实现的利益远不如风险代理后的利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