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前几天帮朋友起草了一份关于隐名股东的投资的协议,看到隐名股东的法律意识非常的淡薄,本人就新的《公司法》有关隐名股东的风险做一详细的分析,以其得到广大隐名股东的高度重视。
一、隐名投资协议无效的风险
首先,隐名股东的投资协议可能是无效的,该协议无效的法律来源是《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本人以往已经将该法条做一详细的分析,在此不再加以叙述。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隐名投资的风险之一是,如果投资于政府限制或禁止投资的行业,比如烟、酒、盐、电力、石油、采矿、银行、军工产品等,那这样的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得到了相应的行政审批,那么该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由此,《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作为隐名股东一定明确,你所涉及的行业是否是法律禁止的行业,还要看行政法规的相应规定,不要草率投资。
二、隐名投资人(隐名股东)权益被侵犯的风险
在法律上,隐名股东其实是隐名投资人,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自身的保护还需要加以了解。必须认识到隐名投资人并非股东,(在这里指的是实际意义上的股东),隐名投资人的权益是通过契约而非通过公司法来保障的。如果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争议,名义股东不听从实际投资人的指示,可能会使隐名投资人不能正常得到分红,不能正常行使表决权,经营意图无法实现等。更严重的,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名义股东会否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或者擅自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给第三人,进而导致隐名投资人丧失对某一项目的投资权益。尽管依照《公司法解释三》,隐名投资人可以起诉名义股东,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隐名投资人仍然可能无法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这说明了一个问题,隐名股东的权益是非常难以把握和控制的。如果实际控股人将股份转让的话,隐名股东将来以后得到的仅仅是一般的债权。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的权力是很难保障的,因此在投资方面,一定加以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