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
最近石家庄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仍然在改造中,现在城中村的改造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买卖房屋的纠纷更是非常的多,如何把握其合法性,已经成为当前本律师不得不说的话题,今天有幸针对城中村的改造,以及买卖房屋的合同效力浅谈一下本人的观点,以其大家一个明确的思路。
买卖农村的房屋,无非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村民之间的买卖,一种是村民与非村民之间的买卖,针对两项买卖合同,本律师做一详细的解释。
一、本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
1、目前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村村民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在宅基地的使用权方面,却受限制。《土地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处理的原则
以上是目前的法律上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受到限制的。如果说,你是本村的村民,另外又买了其他村民的一处宅基地,该买卖合同的效力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合法有效的;一种观点是无效的合同。在这里本律师通过查看目前的各个省的规定,法院处理的结果,发现,通常情况下,该买卖合同时合法有效的,本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上是本律师的观点。但是有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否则,视为合同无效。本律师的观点,在河北省是合法有效的。
二、非本村村民与本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
1、目前的法律规定
《土管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除“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处理的原则
本律师认为,如果排除以上情况的话,所有的买卖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应当恢复原状。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针对村民而发放的,然而非本村民的买卖是非法的,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另外,宅基地的使用权当然是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的。这就排除了非本村村民购买本村村民房屋的合法性。因此,非本村村民与本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同样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