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合同及分类
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等待生效)三种情况,现本人首先从无效合同入手,着重加以分析,以其剖析出合同无效的面纱,供大家分享。
一、无效合同的定义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是指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性质。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分类(该分类是从合同的订立形式分类的)
1、从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方面看是否有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此处主要是讲主体资格一定要合法有效,否则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
(以上内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此本人不在下载法条予以证实)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且被代理人没有对代理人的行为加以追认,从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超越代理权,必须经经被代理人追认,该相对人须有释名义务,否则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此处是讲,相对人明知该权限是有约束的,但是超越了该约束,相对人的义务是非常明显的,这里主要涉及诚实信用原则)
二、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合同的内容违法,存在着瑕疵)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何为强制性规定,在下一篇中,本人从法理的角度加以分析)此条规定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性条款,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并结合相关的规定,综合判断。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共利益主要是指违反了全民或是大家共同的利益,违背了法理的私法精神,涉及公法保护的范围)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此处主要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直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目的是限制权利的滥用)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该条是有争议的条款,日后做一详细的分析)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是要结合该条款的是部分条款还是全部条款,如是部分条款无效,那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能是该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是有效的。
以上内容有不足之处,请予指正。谢谢!
吴新建律师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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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