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重要意义
目前经济形势如此严峻,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矛盾日趋紧张,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更加习以为常,建筑商的日子非常的艰难,很多建筑商面领着裁员、停产状态。建筑领域额诉讼将越来越多,其中本人认为,司法鉴定将直接进入到诉讼中去,其最终显示的是工程造价的争议上,直接显示在施工技术的专业技术类问题,这和定额、计价方式等经济类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不仅是一般律师的空白,也是专业律师必须具有的个人素质的体现。
本人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现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如何来操作司法项目中需要注意的和与一般项目不同的地方,由此对建筑商做一个明确的剖析。
一、司法鉴定项目的定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相关文件,确定某一争议工程的最终造价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里面可以看出: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一般是司法机关,鉴定人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根据相应的委托范围和委托内容出具的报告为司法鉴定报告。
由于委托方式的不同,产生委托的结果(特指出具的报告结果的名称)也是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接受司法机关以外的委托人的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在出具报告的时候作为咨询报告的形式发出;只有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在出具报告的时候才作为司法鉴定报告发出。
二、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特点
通常来讲,司法鉴定项目的实施过程与一般项目的工程审价过程相类似,简单来说分为资料收集阶段、项目内部实施阶段、项目谈判阶段、报告出具阶段、庭审质证阶段。下面就各阶段操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事项以及一些注意点分别进行说明。
1、律师应如何收集资料
资料的收集不仅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共同要做的工作,在该阶段中,律师应当将所有的资料详细的整理完成,并将此移送到司法机关(通常指法院),司法机关委托相关的鉴定部门,作出鉴定。因此,资料的收集非常重要,在做该项工作的时候,特别应注意。
2 、律师一定明确司法鉴定委托的范围和委托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而司法机关的委托来自当事人的委托,因此由于委托的范围和委托的事项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司法机关不是专业的造价人员,因此对项目具体涉及的造价情况、造价计取范围等可能不是最清楚,导致出具的委托函内容不明确,因此需要律师在此作出相关的释名,以便司法机关做到有的放矢。
三、诉讼中质证阶段
司法鉴定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的重要一点在于庭审及法庭质证阶段。作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应被当事人几方认可,并允许当事人对所出具的报告发表必要的意见。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建筑物的唯一性和建造过程的复杂性导致了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受到过程中事件变化的影响较大。在庭审和质证的阶段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证据和新的意思表达,如果原司法鉴定报告未包含此部分的内容则可能需要出具补充报告,如果涉及需要修改原报告的,则可能要重新出具修改报告。
总而言之,庭审质证的过程就是使当事人几方认可报告,委托方可以采信报告的程序,也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这个环节中,作为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鉴定人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这个阶段的工作。
工程纠纷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诉讼过程,需要专业的律师来做,否则结果会出现令人难以想象的结果。只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合理地确定项目的造价才能出具一份合格的司法鉴定报告。这样才会有一个理想的结果,本人认为,一旦产生建设工程纠纷,专业的律师是关键的人选。以上内容是本人浅显的分析,仅供参考,有不足之处,请予指正。
吴新建律师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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