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中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建设工程的诉讼是风险非常大的,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都能感觉到贸然起诉的后果,因此在建设工程纠纷发生时,起诉一定慎重再慎重,千万不可草率,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一、起诉的时间和条件
建设工程纠纷的起诉时,应注意以下条件:
其一,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时间条件)
其二,支付价款的时间已届满;(具备起诉的时间)
其三,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 (有法定的依据)
二、司法审价与否
建设工程经常会遇到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纠纷,法律规定,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审价,司法审价常见问题是,应部分审价还是全面审价,当事人一定明白,因法院法院的要求直接来自当事人的陈述,所以在司法审价的时候应特别注意。作为代理人须注意,若对方提出全面审价,对另一方往往是不利的,另一方要主张坚决不同意全面审价。
有时,当事人申请审价时闭口不谈“全面审价”,只是以“审价”搪塞,法院谈话时也从未直面涉及全面审价还是部分审;而风险便夹带其中,司法审价往往会全面审。代理人要在法院开准备会时提出吗,明确审价范围,特别要提出哪些部分不应该审价,一旦全面审价,审价报告出具后难以推翻,而且审价单位出具的全面审价的报告,收费高。
三、逾期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争议(该项有争议,但是通常情况下,法院是认可的)
在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争议中,与《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相抗衡的规定主要有二:
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3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发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最高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最高院认为,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3款约定,不能简单的推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间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未见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其二,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财政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369号文《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法律适用,只能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
吴新建 律师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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