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对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即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而言,在进行招标投标之前就在实质上先行确定了工程承包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更为严重的违反,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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