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建设工程律师 承包人主张不存在工期延误时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或赔偿金时,若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不存在,应提供的证据有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令、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期的补充协议、工期顺延的资料等。当承发包双方因工期的计算与认定产生争议时,上述材料即为确定开工日期的重要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和程序。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工期顺延程序,那么竣工日期也相应顺延。根据约定情形,依约履行工期顺延程序可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形成有利抗辩,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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