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可分为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第三人引起的延误及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
1、发包人原因主要包括:未及时取得合法证照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施工条件准备不足、付款延迟、设计变更、设计错误等;
2、承包人原因主要包括:擅自变更工程内容、组织管理不当、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返工修复或拆除重建、未及时补充设备机械、人员不足、资源配置不足等;
3、第三方原因主要包括:公用事业部门拖延、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意外事件等。
4、不可控制因素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特殊自然风险、不利的施工条件等。
上述分类对承包人而言有何意义?承包人可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提出工期顺延及经济补偿(如停工损失、窝工损失)的请求。在第三人引起的延误和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中,承包人一般只可提出工期顺延的请求。在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中,承包人需自担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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