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建设工程律师 为赔偿停工损失而协议变更工程款不属于“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赔偿一方停工损失而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的变更约定,其实质为关于损失赔偿的约定,属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变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的“黑白合同”情形,其效力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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