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的犯罪构成
任何犯罪都有犯罪的构成要件,无外乎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方面构成,排除了这四个方面的任何一种情况,均不构成犯罪。因此作为律师辩护的主要方面,犯罪的构成是非常关键的辩护要点。今天我们大家一起研究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由此我们揭开盗窃罪面纱。由于客体是较明确的,在此不予敖述,我们从其他的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这里排除了“偷拿自己家的财务或是近亲属的财务,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有,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盗窃数额较大,但是情节轻微,一般不不认定为盗窃犯罪。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这是犯意的表现,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例如,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三、犯罪的客观要件。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秘密性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是本律师的总结,比较笼统,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还要具体的分析。下一次本律师针对盗窃罪如何辩护加以分析。
吴新建律师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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