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被支持
[作者:高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12-08-14 10:01:48 阅读:次]
最近,有部分石家庄当事人咨询利息和违约金同时主张的问题,就此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合同中不应约定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违约金条款。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我认为,当事人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都比较高,法院对此可以调整。
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应如何处理?对于利息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规定,对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应当得到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违约金部分,要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就是说,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或罚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